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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修訂稿)發布時間:2020/3/14 1:52:00       浏覽次數:572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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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修訂稿)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保證藥物臨床試驗過程規範,數據和所報告結果的科學、真實、可靠,保護受試者的權益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參照國際公認原則,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GCP)是臨床試驗全過程的标準規定,包括方案設計、組織實施、執行、監查、稽查、記錄、分析、總結和報告。

第三條  藥物臨床試驗必須符合《世界醫學大會赫爾辛基宣言》原則,受試者的權益和安全是臨床試驗考慮的首要因素,并高于對科學和社會獲益的考慮。倫理委員會與知情同意書是保障受試者權益的主要措施。

第四條  進行藥物臨床試驗必須有充分的科學依據。臨床試驗開始前應權衡試驗對受試者預期的風險和獲益,判定是否有悖于社會責任和義務。隻有當預期的獲益大于風險時,方可開始和/或繼續臨床試驗。

第五條  臨床試驗方案必須清晰、詳細、可操作。臨床試驗方案在獲得倫理委員會的批準後方可執行。

第六條  研究者在臨床試驗過程中必須遵守臨床試驗方案和醫療常規,凡涉及醫學判斷或臨床決策必須由臨床醫生作出。

第七條  所有臨床試驗的紙質或電子資料均應被妥善地記錄、處理和保存,并确保能正确用于臨床試驗的報告、解釋和核對。

第八條  試驗藥物的制備應符合《藥品生産質量管理規範》(GMP)原則。試驗藥物的使用必須按照被批準的試驗方案執行。

第九條  臨床試驗各方應建立相應的質量保證體系,以保證臨床試驗遵守臨床試驗方案和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條  參加臨床試驗的各方應遵守利益沖突回避的原則。

 

第二章 倫理委員會

第十一條  倫理委員會的職責

(一)倫理委員會的職責是保護受試者的權益和安全,特别應關注弱勢受試者。倫理委員會應對藥物臨床試驗的科學性和倫理性進行審查。

(二)倫理委員會應審查的文件:臨床試驗方案和方案修正案;受試者的書面知情同意書及其更新件;招募受試者的方式和信息;提供給受試者的書面資料信息;研究者手冊;現有的安全性資料;包含受試者補償信息的文件;研究者的最新履曆和/或其他證明資質的文件;倫理委員會履行其職責所需要的其他文件。

(三)根據研究者的最新履曆和/或倫理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明文件,對研究者的資質進行審查。

(四)在倫理審查過程中,為了更好地判斷在臨床試驗中能否确保受試者的權益和安全,倫理委員會可以要求提供受試者簽署知情同意書内容(本規範第二十三條)以外的資料和信息。

(五)進行非治療性臨床試驗時,若受試者的知情同意是由其法定代理人替代實施時,倫理委員會應特别關注試驗方案中是否充分考慮了相應的倫理學問題以及相關法規要求。

(六)若試驗方案中明确說明,緊急情況下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無法在試驗前簽署知情同意書,倫理委員會應審查試驗方案中充分考慮了相應的倫理學問題以及相關法規要求。

(七)倫理委員會必須審查是否存在受試者被強迫、利誘等不正當的影響而參加臨床試驗。

(八)倫理委員會應确保在書面知情同意書、提供給受試者的其他書面資料已經說明了給受試者補償的信息,包括補償方式和計劃。

(九)倫理委員會應在合理的時限内完成臨床試驗相關資料的審查,并給出明确的書面審查意見。書面審查意見必須包括審查的臨床試驗名稱、文件(含版本号)和日期。

(十)倫理委員會審查的意見包括:批準;必要的修正後批準及其修正内容;不批準及其理由;終止或暫停及其理由。

(十一)倫理委員會應關注臨床試驗實施中出現的重要偏離,如增加受試者風險和/或顯著影響試驗實施的變動;所有嚴重的和非預期的藥物不良事件;可能對受試者的安全或臨床試驗的實施産生不利影響的新信息。

對于沒有按照倫理委員會要求進行的臨床試驗,或者對受試者出現未預期嚴重損害的研究,倫理委員會有權暫停或終止研究。

(十二)倫理委員會應對正在進行的臨床試驗進行定期的跟蹤審查,審查的頻度應根據受試者的風險程度而定,但至少一年審查一次。

倫理委員會應受理并及時處理受試者的投訴。

第十二條  倫理委員會的組成和運行

(一)倫理委員會應分别有醫藥相關專業人員、非科學專業背景人員、非臨床試驗單位成員,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員,至少5人組成。所有成員均有倫理審查的培訓和經驗,能夠審查臨床試驗相關的倫理學和科學等方面的問題。

(二)審查藥物臨床試驗的倫理委員會均應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所有的工作應按照本規範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實施。

(三)倫理委員會應按照其制度和标準操作規程(SOP)履行工作職責,審查工作應有書面記錄,并注明會議日期、時間及會議讨論内容。

(四)倫理委員會會議審查決定的投票人員應滿足規定人數。會議審查決定應形成書面文件。

(五)投票或提出審評意見的倫理委員會成員應獨立于被審查臨床試驗項目。

(六)倫理委員會應有其成員詳細信息,并保證其成員具備倫理審查的資格。

(七)研究者必須向倫理委員會提供倫理審查所需的各類資料,并能回答倫理委員會提出的問題。

(八)若倫理審查需要,可邀請倫理委員會成員以外的相關領域專家參與審查工作,但不參與投票。創新藥物臨床試驗的倫理和科學性的審查,應邀請更多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

第十三條  倫理委員會審查工作程序

倫理委員會必須建立制度并執行SOP,包括但不限于:

(一)倫理委員會組成的規定;

(二)倫理委員會的備案;

(三)倫理委員會會議安排程序;

(四)倫理委員會會議通知程序;

(五)倫理委員會會議審查程序;

(六)倫理委員會初始審查和跟蹤審查程序;

(七)對試驗過程中輕微變更的快速審查和批準程序;

(八)倫理委員會審查意見通知程序;

(九)倫理委員會受理申訴的程序。

第十四條  倫理委員會工作記錄

倫理委員會必須保留倫理審查的全部記錄,包括倫理審查的書面記錄、倫理委員會組成成員信息、遞交的文件、會議記錄和相關往來記錄等。所有記錄保存至試驗結束後5年。

研究者、申辦者或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要求倫理委員會,提供其SOP和倫理審查成員名單。

 

第三章 研究者

第十五條  研究者的資格

(一)研究者具有在其供職的醫療機構的執業資格;具備臨床試驗所需的專業知識、培訓經曆和承擔臨床試驗的經驗;并能向申辦者、倫理委員會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供最新的工作履曆和相關資格文件。

(二)熟悉申辦者提供的臨床試驗方案、研究者手冊、試驗藥物相關資料信息。

(三)熟悉并遵守本規範和臨床試驗相關的法律法規。

(四)研究者和其供職的醫療機構能接受申辦者組織的監查和稽查,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

(五)須保存一份由主要研究者簽署的研究者分工授權表。

第十六條  醫療與臨床試驗資源

(一)研究者應能夠在臨床試驗合同規定的期限内,入選足夠數量的符合試驗方案的受試者。

(二)研究者應保證在臨床試驗方案規定的期限内,完成臨床試驗。

(三)研究者在臨床試驗進行期間,有權支配參與該項試驗的人員,具有使用試驗所需醫療設施的權限并能正确、安全使用。

(四)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在臨床試驗期間,應确保所有參加臨床試驗的人員充分了解臨床試驗方案及試驗用藥品,明确各自在試驗中的分工和職責,并确保臨床試驗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确性。

(五)主要研究者監管所有研究者執行試驗方案,并采取措施實施臨床試驗的質量管理。

第十七條  受試者的醫療

(一)授權參與試驗的臨床醫生應承擔所有與臨床試驗相關的醫學決策。

(二)在臨床試驗和随訪期間,對于受試者出現與試驗相關的不良事件,包括有臨床意義的實驗室異常時,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應保證受試者得到妥善的醫療處理,并将相關情況如實告知受試者;同時研究者應警惕受試者是否有其他疾病。

(三)在受試者同意的情況下,研究者可将受試者參加試驗的事宜告知其保健醫生。

(四)受試者可無理由退出臨床試驗。研究者在尊重受試者個人權利的同時,應盡量了解其退出理由。

第十八條  與倫理委員會溝通

(一)在臨床試驗開始前,研究者應獲得倫理委員會的書面批準;未獲得倫理委員會書面批準之前,不能篩選受試者。

(二)臨床試驗開始前及臨床試驗過程中,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應向倫理委員會提供需要倫理審查的所有文件和更新版本的文件。

第十九條  遵守試驗方案

(一)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應按照倫理委員會批準的臨床試驗方案進行試驗。

(二)除非是為了及時減少受試者的緊急危害,或僅涉及臨床試驗管理方面的改動,如更換監查員、電話号碼等,未經申辦者同意以及倫理委員會的批準,研究者不得擅自修改或違背臨床試驗方案。

(三)對已批準試驗方案的任何偏離,研究者或研究者指定的人員應給予記錄和解釋。

(四)研究者如欲修改臨床試驗方案,需經申辦者同意,并提交倫理委員會審查,必要時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為了消除對受試者的緊急危害,在未獲得倫理委員會批準的情況下,研究者偏離或改變試驗方案時,應及時向倫理委員會、申辦者報告,并說明理由,必要時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五)受試者進入臨床試驗後,研究者應控制合并用藥,尤其是同類藥品的使用。醫療機構與主要研究者應采取措施,除強化研究者的培訓外,應在受試者的紙質和電子病曆上注明相關臨床試驗情況;還應通過信息系統,對方案規定的禁用藥進行必要的限制,對慎用藥進行提醒。同時告知受試者在試驗期間如在其他醫院就診時,應把自己參與臨床試驗的情況,尤其是用藥情況知會接診醫生。

第二十條  試驗用藥品的管理

(一)主要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對臨床試驗現場使用的試驗用藥品有管理責任。

(二)主要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應指派有資格的藥師或其他人員管理試驗用藥品。

(三)試驗用藥品的接收、儲存、分發、回收、退還及未使用藥物的處置應遵守相應的規定并保留記錄。

試驗用藥品管理的記錄應包括日期、數量、批号/序列号、有效期和分配編碼、簽名等。研究者應保存每位受試者使用試驗用藥品數量和劑量的記錄。試驗用藥品的使用數量和剩餘數量應與申辦者提供的數量一緻。

(四)試驗用藥品的儲存應符合相應的儲存條件。

(五)研究者應确保試驗用藥品按照已批準的試驗方案使用,應向每一位受試者說明試驗用藥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第二十一條  随機化程序和揭盲

研究者應遵守臨床試驗的随機化程序。

盲法試驗應按照試驗方案的要求進行揭盲。若因嚴重不良事件(SAE)等情況需要緊急揭盲時,研究者應向申辦者書面說明揭盲的原因。

第二十二條  受試者的知情同意

(一)在受試者知情同意的過程中,研究者必須遵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法規要求,遵守本規範和赫爾辛基宣言的倫理原則。

知情同意書和其他提供給受試者的信息獲得倫理委員會批準後,研究者方可開始臨床試驗。

(二)在臨床試驗過程中,研究者獲得可能影響受試者繼續參加試驗的新信息時,應以知情同意書等書面形式及時告知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

所有需告知受試者的相關新信息,經倫理委員會批準後,受試者應再次簽署知情同意書。新入選的受試者則應簽署更新後的知情同意書和其他文字資料。

(三)研究者或其他任何研究人員,均不得采用強迫、利誘等不正當的方式影響受試者參加、繼續參加臨床試驗。

(四)任何與試驗相關的書面或口頭信息,均不能采用任何使受試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放棄其合法權益的語言,也不能含有為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申辦者及其代理機構免除其應負責任的語言。

(五)研究者或指定研究人員應充分告知受試者有關臨床試驗的所有相關事宜,包括書面信息和倫理委員會的批準意見。無能力表達知情同意的受試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表其實施知情同意。

(六)提供給受試者的口頭和書面資料,如知情同意書,均應采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表達方式,使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見證人易于理解。

(七)簽署知情同意書之前,研究者或指定研究人員應給予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充分的時間和機會了解試驗的詳細情況,并詳盡回答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所有與試驗相關的問題。

(八)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執行知情同意的研究者應在知情同意書上分别簽名并注明日期。

(九)知情同意過程中,若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均缺乏閱讀能力,須有一位公正的見證人協助和見證知情同意。

研究者應向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見證人詳細說明知情同意書和其他文字資料的内容。如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口頭同意參加試驗,并簽署知情同意書後,見證人還須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字并注明日期,以證明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就知情同意書和其他文字資料得到了研究者準确地解釋,并理解了相關内容,同意參加臨床試驗。

(十)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應得到一份已簽署姓名和日期的知情同意書副本和其他提供給受試者的書面資料;試驗期間,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應得到已簽署姓名和日期的更新版知情同意書副本,以及其他書面資料的修訂文本。

(十一)當法定代理人代表受試者知情同意時,應盡可能告知和幫助受試者理解臨床試驗的相關信息,并盡可能讓受試者親自簽署知情同意書和注明日期。

當受試者參加非治療性試驗,且無可預期的臨床獲益時,受試者必須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字同意和注明日期。

(十二)緊急情況下,參加臨床試驗前不能獲得受試者的知情同意時,必須得到受試者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若受試者不能事先知情同意,且其法定代理人也不在場的情況下,受試者的入選方式應在臨床試驗方案和/或其他文件中清楚表述,并獲得倫理委員會的書面批準;同時應盡快得到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繼續參加臨床試驗的知情同意。

(十三)非治療性試驗由法定代理人代表受試者同意參加試驗時,須滿足以下條件:臨床試驗隻能在無知情同意能力的受試者中進行;受試者無知情同意能力;受試者的預期風險低;受試者健康的負面影響已減至最低,且法律不禁止該類試驗的實施;該類受試者的入選已經得到倫理委員會審查批準。

除非是例外情況,非治療性試驗隻能在患有試驗藥物适用的疾病或狀況的患者中進行。在試驗進行中應嚴密觀察受試者,若受試者出現過度痛苦或不适的表現,應讓其退出試驗。

第二十三條  知情同意書和其他文字資料須包括:

(一)臨床試驗的研究性

(二)試驗目的

(三)試驗治療和随機分配至各組的可能性

(四)受試者需要遵守的試驗步驟,包括有創性醫療操作

(五)受試者的責任

(六)臨床試驗所涉及試驗性的内容

(七)試驗可能緻受試者的風險或不便,尤其是存在影響胚胎、胎兒或哺乳嬰兒的風險時

(八)試驗預期的獲益,以及不能獲益的可能性

(九)其他可選的藥物和治療方法,及其重要的潛在獲益和風險

(十)受試者發生與試驗相關的損害時,可獲得補償和/或治療

(十一)受試者參加臨床試驗可能獲得的補償

(十二)受試者參加臨床試驗預期的花費

(十三)受試者參加試驗是自願的,可以拒絕參加或有權在試驗任何階段随時退出試驗而不會遭到歧視或報複,其醫療待遇與權益不會受到影響

(十四)在不違反保密原則和相關法規的情況下,監查員、稽查員、倫理委員會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人員可以查閱受試者的原始醫學記錄,以核實臨床試驗的過程和數據

(十五)除法規允許外,受試者參加臨床試驗的相關記錄應保密,不得公開。如果發布試驗結果,受試者的身份信息仍應保密

(十六)如有新的影響受試者繼續參加試驗的信息時,應及時告知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

(十七)當存在有關試驗信息和受試者權益的問題,以及發生試驗相關損害時,受試者可聯系的研究者及聯系方式

(十八)受試者可能被終止試驗的情況和/或理由

(十九)受試者參加試驗的預期持續時間

(二十)參加該試驗的預計受試者人數。

第二十四條  試驗記錄和報告

(一)主要研究者應監督臨床試驗現場的數據采集、各研究人員履行其工作職責的情況。

(二)研究者應确保所有臨床試驗數據,是從臨床試驗的源文件和試驗記錄中獲得的,是準确、完整、可讀和及時的。源數據是可溯源的、清晰的、同步記錄的、原始的、準确的和完整的。源數據的修正必須留痕,不能掩蓋初始數據,需要時應解釋修正數據的理由和依據。

(三)研究者應按照申辦者提供的指南填寫和修改病例報告表(CRF),确保各類CRF及其他報告中的數據準确、完整、清晰和及時。CRF中報告的數據應與源文件一緻,若存在不一緻應做出合理的解釋。CRF中任何數據的修改,應使初始記錄清晰可辨,保留修改軌迹,需要時解釋理由,修改者簽名并注明日期。

申辦者應有書面程序确保其對CRF的改動是必要的、被記錄的,并得到研究者的認可。研究者應保留修改和更正的相關記錄。

(四)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應按臨床試驗必備文件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要求,妥善保存試驗文檔。

(五)臨床試驗必備文件應保存至試驗藥物批準上市後2年或者臨床試驗終止後5年。申辦者應與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就必備文件保存時間、費用和到期後的處理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六)申辦者與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應就試驗經費等相關事宜,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七)根據監查員、稽查員、倫理委員會或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應配合并提供所需的與試驗有關的記錄。

第二十五條  安全性報告

除臨床試驗方案或其他文件(如研究者手冊)中規定不需立即報告的SAE外,其他所有SAE應立即報告申辦者,随後應及時提供詳盡、書面的報告。SAE報告和随訪報告,應注明受試者在臨床試驗中的唯一識别編碼,而不是受試者的真實姓名、身份證号碼和住址。研究者應向倫理委員會報告SAE

試驗方案中規定的、對安全性評價重要的不良事件和實驗室異常值,應按照試驗方案的要求和時限向申辦者報告。

死亡事件的報告,研究者應向申辦者和倫理委員會提供其他所需要的資料(例如屍檢報告和最終醫學報告)。

第二十六條  試驗的提前終止或暫停

任何試驗項目提前終止或暫停時,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應及時通知受試者,并給予受試者适當的治療和随訪;應按規定通知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一)研究者事先未與申辦者商議而終止或暫停臨床試驗,研究者應立即向其供職的醫療機構報告;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應立即通知申辦者和倫理委員會,并提供詳細書面報告。

(二)申辦者終止或暫停臨床試驗,研究者應立即向其供職的醫療機構報告;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應立即通知倫理委員會,并提供詳細書面報告。

(三)倫理委員會終止或暫停已批準的臨床試驗,研究者應向其供職的醫療機構報告;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應立即通知申辦者,并提供詳細書面報告。

第二十七條  試驗進展報告

(一)研究者應向倫理委員會提交臨床試驗的年度報告,或應倫理委員會的要求提供進展報告。

(二)若臨床試驗的醫療機構有變化和/或增加了參加受試者的風險,研究者應盡快的以書面形式向申辦者、倫理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八條  研究者的最終報告

試驗完成後,研究者應向其供職的醫療機構報告;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應向倫理委員會提供試驗結果的摘要;向申辦者提供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所需要的相關臨床試驗報告。

 

第四章 申辦者

第二十九條  質量管理

申辦者應把保護受試者的權益、保障其安全以及試驗結果的真實、可靠,作為臨床試驗的基本出發點。

申辦者應建立藥物臨床試驗的質量管理體系,涵蓋臨床試驗的整個過程,包括臨床試驗的設計、實施、記錄、評估、結果報告和文件歸檔。質量管理包括有效的試驗方案設計、收集數據的方法及流程、對于臨床試驗中重要的問題做出決策的信息采集。

藥物臨床試驗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的方法應與臨床試驗内在的風險和信息采集的重要性相符。申辦者應保證質量體系中各個環節的可操作性,試驗流程和數據采集不應過于複雜。試驗方案、CRF及其他相關文件應清晰、簡潔和前後一緻。

申辦者應承擔對臨床試驗所有相關問題的管理職責,根據試驗需要可建立臨床試驗項目的研究和管理團隊,以指導、監督臨床試驗實施。研究和管理團隊内部的工作應及時溝通。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檢查時研究和管理團隊各層面人員均應參加。

第三十條  風險管理

(一)申辦者在方案制定中,應明确保護受試者權益并保障其安全,以及試驗結果可靠性的關鍵環節和數據。

(二)應識别試驗關鍵環節和數據的風險。該風險應從兩個層面考慮,系統層面(如設施設備、SOP、計算機化系統、人員、供應商)和臨床試驗層面(如試驗藥物、試驗設計、數據收集和記錄)。

(三)風險評估應考慮:在現有風險控制下發生差錯的可能性;該差錯對保護受試者權益并保障其安全,以及數據可靠性的影響;該差錯被監測到的程度。

(四)申辦者應識别可減少或者可被接受的風險。減少風險的控制措施應體現在方案的設計和實施、監查計劃、各方職責明确的合同、SOP的依從,以及各類培訓中。

預先設定質量風險的容忍度時,應考慮變量的醫學和統計學特點及統計設計,以鑒别影響受試者安全和數據可信性的系統問題。出現超出質量容忍度的情況時,應評估是否需要采取進一步的措施。

(五)試驗過程中,質量管理活動應有記錄,并及時與相關各方溝通,以利于風險評估和質量持續改進。

(六)申辦者應結合試驗過程中的新知識和經驗,定期評估風險控制措施,以确保現行的質量管理活動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七)申辦者應在臨床試驗報告中表述所采用的質量管理方法,并概述質量風險的容忍度的重要偏離。

第三十一條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一)申辦者負責制定、實施和及時更新有關臨床試驗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系統的SOP,确保臨床試驗的進行、數據的産生、記錄和報告均遵守試驗方案、本規範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臨床試驗和實驗室檢測的全過程均需嚴格按照質量管理SOP進行。數據處理的每一階段均有質量控制,以保證所有數據是可靠的,數據處理過程是正确的。

(三)申辦者必須與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和所有參加臨床試驗的相關單位簽訂合同,明确各方職責。

(四)申辦者應在與各相關方簽訂的合同中注明,國内外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申辦者的監查和稽查可直接去到試驗現場,查閱源數據、源文件和報告。

第三十二條  合同研究組織(CRO

(一)申辦者可以将其臨床試驗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和任務委托給CRO,但申辦者仍然是臨床試驗數據質量和可靠性的最終責任人,應監督CRO承擔的各項工作。CRO應建立臨床試驗質量保證體系并實施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二)申辦者委托給CRO的工作,應簽訂合同。CRO如存在任務轉包,應獲得申辦者的書面批準。

(三)未明确委托給CRO的工作和任務,其職責仍由申辦者負責。

(四)本規範中對申辦者的要求,适用于承擔申辦者相關工作和任務的CRO

第三十三條  醫學專家

申辦者可以聘任有資質的醫學專家對臨床試驗的相關醫學問題進行咨詢。必要時可以聘任外單位的醫學專家提供指導。

第三十四條  臨床試驗設計

(一)申辦者可選用有資質的生物統計學家、臨床藥理學家和臨床醫生等參與試驗,包括設計試驗方案和CRF、制定統計分析計劃、分析數據、撰寫中期和最終的試驗總結報告。

(二)申辦者應遵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相關指導原則。

第三十五條  試驗管理、數據處理與記錄保存

(一)申辦者應選用有資質的人員監管試驗的實施、數據處理、數據确認、統計分析和試驗總結報告。

(二)申辦者可以建立獨立的數據監察委員會(IDMC),以定期評價臨床試驗的進展情況,包括安全性數據和重要的有效性終點數據。IDMC可以建議申辦者是否可以繼續進行、修改或停止正在進行的臨床試驗。IDMC應有書面的SOP,必須保存所有相關會議記錄。

(三)申辦者使用的電子數據管理系統,應通過合規的系統驗證,以保證試驗數據的完整、準确、可靠,符合預先設置的技術性能,并保證在整個試驗過程中系統始終處于驗證有效的狀态。

(四)電子數據管理系統具有完整的SOP,覆蓋電子數據管理的設置、安裝和使用;SOP應說明該系統的驗證、功能測試、數據采集和處理、系統維護、系統安全性測試、控制更改、數據備份、系統複原,及系統的突發事件和停止運行的應急處理預案;SOP應明确在計算機系統使用過程中,申辦者、研究者和參加臨床試驗醫療機構的職責。所有使用計算機系統的人員應經過培訓。

(五)計算機系統數據修改的方式應預先規定,其修改過程應完整記錄,原數據(即保留電子數據稽查軌迹、數據軌迹和編輯軌迹)應保留;電子數據的整合、内容和結構應有明确規定,以确保電子數據的完整性;當計算機系統出現變更時,如軟件升級或者數據轉移等,這種确保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更為重要。

若數據處理過程中發生數據轉換,确保轉換後的數據與原數據一緻,和該數據轉化過程的可見性。

(六)保證數據系統的安全性。未經授權的人員不能訪問該數據系統;保存被授權修改數據人員的名單;電子數據應及時備份;盲法設計的臨床試驗,應始終保持盲法狀态,包括數據錄入和處理。

(七)申辦者應使用受試者識别編碼,以保證每一位受試者所有臨床試驗數據可溯源。雙盲試驗二級揭盲以後,申辦者應及時把受試者的分組情況,告知研究者和受試者。

(八)申辦者須保存所有的臨床試驗數據,包括有些臨床試驗參與者獲得的其他數據,這些也應作為申辦者的特定數據保留在臨床試驗的必備文件内。申辦者保留的必備文件,應符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藥物臨床試驗必備文件的管理要求。

(九)申辦者中止進行中的臨床試驗,應通知所有相關的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和相應的管理部門。

(十)試驗數據所有權限的轉移,需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十一)申辦者因任何原因停止臨床試驗,應保存相關的必備文件至臨床試驗正式停止或暫停後至少5年,或與必備文件管理的相關法規一緻。

(十二)申辦者的必備文件應保留至藥物被批準上市後至少2年,或至臨床試驗正式停止或暫停後至少5年。根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或申辦者内部制度時,可以延長文件的保留期限。

(十三)申辦者應書面告知研究者及供職的醫療機構對試驗記錄保存的要求;當試驗相關記錄不再需要時,申辦者也應書面告知研究者及供職的醫療機構。

第三十六條  選擇研究者

(一)申辦者負責選擇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研究者均應經過藥物臨床試驗的培訓、有臨床試驗的經驗,能夠運用足夠的醫療資源完成臨床試驗。

在多中心臨床試驗中,申辦者負責選擇、确定臨床試驗的主要研究者和其供職的醫療機構作為臨床研究的負責人和組長單位。

(二)申辦者選擇涉及醫學判斷的樣本測定實驗室,應符合相關規定。臨床試驗中采集标本的管理、檢測、運輸和儲存應執行《藥品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禁止實施與倫理委員會批準的藥物臨床試驗方案無關的生物樣本檢測(如基因)。試驗結束後,剩餘标本的繼續保存或者将來可能被使用等情況,應由受試者簽署知情同意書,并說明保存的時間和數據的保密性問題;在何種情況下數據和樣本可以和其他研究者共享等。

(三)申辦者應向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提供試驗方案和最新的研究者手冊,并應提供足夠的時間讓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審議試驗方案及相關資料。臨床試驗實施前,申辦者與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應簽署合同。

第三十七條  責任落實

臨床試驗開始前,申辦者應明确試驗各方的職責,并在合同中注明。

第三十八條  給受試者和研究者的補償

(一)申辦者應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範疇内,向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提供與臨床試驗相關的法律上、經濟上的保險或擔保,但不包括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自身的過失所緻的損害。

(二)申辦者必須承擔受試者與試驗相關的損害或死亡的診療費用,和相應的經濟補償。申辦者和研究者應及時兌付給予受試者的補償。

(三)申辦者提供給受試者補償的方式方法,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

第三十九條  臨床試驗合同

申辦者與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簽署的合同,應明确試驗各方的責任、權利和利益,同時避免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合同的試驗經費應合理,符合市場規律,同時也應明确各方應避免的、可能的利益沖突相關問題。

合同内容中應包括:臨床試驗的實施過程中遵守本規範及相關的藥物臨床試驗的其他法律法規;執行經過申辦者和研究者協商确定的、倫理委員會批準的試驗方案;遵守數據記錄和報告程序;同意監查、稽查和檢查;試驗相關必備文件的保存及其保存期限;發表文章等的約定。申辦者和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應在合同上簽字确認。

第四十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備案

臨床試驗開始前,申辦者應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藥物臨床試驗的申請,并提交相關的臨床試驗資料,并獲得臨床試驗的許可或完成備案。遞交的文件資料應注明版本号及版本日期。

第四十一條  倫理委員會的審查批準

(一)申辦者應獲得倫理委員會的批準後方可進行臨床試驗。

(二)申辦者應獲取倫理委員會審查的批準文件和其他相關資料,包括:倫理委員會的名稱和地址;參與項目審查的倫理委員會成員;審查過程符合本規範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的聲明;倫理委員會批準進行該臨床試驗并列出所審閱的文件,如最新的臨床試驗方案、受試者的書面知情同意書、提供給受試者的書面文件、受試者入選程序、支付受試者的補償方式的相關文件,和倫理委員會審查需要的其他文件

(三)倫理委員會的審查意見若為作必要的修正後批準時,如修改方案、知情同意書、提供給受試者和/或其他相關文件,申辦者應與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協商,修改相關文件,遞交倫理委員會。

(四)倫理委員會的審查意見若為不批準時,申辦者和研究者對臨床試驗的相關問題進行修改後,遞交倫理委員會重新審查。

第四十二條  試驗藥物的信息

(一)申辦者在拟定臨床試驗方案時,應有充足的非臨床安全性、有效性的試驗藥物研究數據支持該項臨床試驗;或者曾使用該藥物的受試人群的給藥途徑、劑量和持續用藥時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數據能夠支持該項試驗。

(二)當獲得重要的新信息時,申辦者應及時更新研究者手冊。

第四十三條  試驗用藥品的生産、包裝、标簽和編碼

(一)申辦者必須在試驗用藥品的包裝或使用說明上标明:試驗用藥品(包括對照藥品和安慰劑)是否已經上市或仍處于研發階段;試驗藥物生産符合GMP;藥物的編碼和标簽必須保持臨床試驗的盲法狀态。同時,試驗藥物的使用說明應符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法律法規要求。

(二)申辦者應明确規定,試驗用藥品的儲存溫度、儲運條件(是否需要避光)、儲存時限、藥物溶液的配制方法和過程,及藥物輸注的裝置要求等。試驗用藥品的使用方法應告知試驗的所有相關人員,包括監查員、研究者、藥劑師、藥物保管人員等。

(三)試驗用藥品的包裝,應能确保藥物在運輸和儲存期間不被污染或變質。

(四)在盲法試驗中,試驗用藥品的編碼系統須包括緊急揭盲程序,以便在緊急醫學狀态時能夠迅速識别何種試驗用藥品,而不破壞臨床試驗的盲法設計。

(五)臨床研發過程中,若被試藥物或對照藥物的劑型有顯著改變,必須在新劑型用于臨床試驗前,評估劑型的改變是否可能顯著影響藥物的藥代動力學特征。

第四十四條  試驗用藥品的供給和管理

(一)申辦者負責向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提供試驗用藥品。

(二)申辦者在獲得倫理委員會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之前,不得向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提供試驗用藥品。

(三)申辦者必須向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提供試驗用藥品的說明,說明應明确試驗用藥品的使用、儲存和相關記錄。制定試驗用藥品的供給和管理規程,包括數量的接收、儲存、分發、使用及回收。從受試者處回收的未使用試驗用藥品應返回退還給申辦者,或由申辦者授權、由醫療機構遵守相關法規要求進行銷毀。

(四)申辦者應确保試驗用藥品及時送達研究者,保證受試者篩選成功後的使用;保存試驗用藥品的運輸、接收、分發、回收和銷毀記錄;建立試驗用藥品回收管理制度,保證缺陷産品的召回、試驗結束後的回收、過期的回收;建立未使用試驗用藥品的銷毀制度。所有試驗用藥品的相關管理過程必須有書面記錄。

(五)試驗期間,申辦者應采取措施确保試驗用藥品的穩定性;保證試驗用藥品的數量充足,不得使受試者的使用受到延誤。若需要補充試驗用藥品的數量,新增的試驗用藥品必須保存其新批次樣品的穩定性和分析記錄。

試驗用藥品的留存樣品保存期限,應在試驗用藥品穩定的時限内,保存至臨床試驗數據分析結束或相關法規要求的時限,兩者不一緻時取其中較長的時限。

生物等效性試驗及人體生物利用度試驗的試驗用藥品應留樣,研究者随機抽取用于臨床試驗的藥物和留存樣品,留存樣品與試驗所用藥品應為同一批次。留存樣品數量應滿足進行五次按質量标準全檢的要求。醫療機構保存試驗用藥品留樣至藥品上市後至少2年。無适當保存條件的醫療機構可将留存樣品委托符合條件的獨立的第三方保存,但不應返還申辦者或與其利益相關的第三方。

第四十五條  試驗記錄的查閱

(一)申辦者應在臨床試驗方案或書面合同中明确,研究者及供職的醫療機構允許申辦方的監查員、稽查員、倫理委員會的審查者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人員,直接查閱臨床試驗相關的源數據和源文件。

(二)申辦者應核實每一位受試者簽署了知情同意書。臨床試驗過程中監查員、稽查員、倫理委員會的審查者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人員可以直接查閱受試者與藥物臨床試驗有關的原始醫學記錄。

第四十六條  臨床試驗的安全性信息

(一)申辦者負責藥物試驗期間試驗用藥品的安全性評估。

(二)申辦者應将臨床試驗中發現的任何可能影響受試者安全、可能影響臨床試驗實施、可能改變倫理委員會批準意見的問題,及時通告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七條  試驗藥物不良事件報告

(一)申辦者應将嚴重的和非預期的試驗藥物不良事件,及時報告給所有參加臨床試驗的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倫理委員會。申辦者應将試驗藥物非預期的嚴重不良事件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死亡和危及生命情況為7天,其他情況為15天。

(二)申辦者應根據法規要求,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全部的、最新的試驗藥物安全信息和階段性報告。

第四十八條  臨床試驗的監查

(一)監查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試驗中受試者的權益,保證試驗記錄與報告的數據準确、完整,保證試驗遵守已批準的方案和有關法規。

(二)申辦者指派監查員。監查員應受過相應的培訓,具備足夠的臨床試驗監查需要的科學知識和臨床知識;監查員須有資質證明

(三)申辦者制定監查計劃。計劃應特别強調保護受試者的權益,保證數據的真實性,保證應對臨床試驗中的各類風險。計劃應描述監查的策略、對試驗各方的監查職責、監查的方法,及應用不同監查方法的原因;監查計劃應該強調對關鍵數據和流程的監查。監查計劃應遵守相關政策和法規要求。

(四)申辦者應制定監查SOP,監查員在監查工作中應執行SOP

(五)申辦者應确保實施臨床試驗的監查。監查的範圍和性質取決于臨床試驗的目标、目的、設計、複雜性、盲法、樣本大小和試驗終點等。

(六)通常,監查應在試驗開始前、試驗進行中和試驗結束後進行。

(七)特殊情況下,申辦者可以将中心監查與其他的試驗工作結合進行,如研究人員培訓和會議。監查時,可采用統計學抽樣調查的方法核對數據。

(八)申辦者應建立系統的、有優先順序的、基于風險評估的方法,對臨床試驗實施監查。監查的範圍和性質可具有靈活性,允許采用不同的監查方法以提高監查的效率和有效性。申辦者應記錄選擇監查策略的理由,或寫在監查計劃中。

(九)現場監查和中心化監查應基于臨床試驗的風險結合進行。現場監查是指在臨床試驗實施的醫療機構現場進行監查;中心化監查是指及時的對正在實施的臨床試驗進行遠程評估,和/或彙總不同的醫療機構采集的數據進行遠程評估。中心化監查的過程有助于提高臨床試驗的監查效果,是對現場監查的補充。

中心化監查中應用統計分析可确定數據的趨勢,包括不同的臨床試驗醫療機構内部、和單位間的數據範圍及一緻性,并能分析各臨床試驗單位數據的特點和質量,有助于監查現場和監查方式的選擇。

第四十九條  監查員的職責

(一)監查員應熟悉試驗藥物的相關知識,熟悉臨床試驗方案、知情同意書及其他提供給受試者的書面資料的内容,熟悉臨床試驗SOP和本規範等相關法規。

(二)監查員應按照申辦者的要求,在臨床試驗中認真履行監查職責,确保各醫療機構能夠正确地實施臨床試驗方案和記錄臨床試驗數據。

(三)監查員是申辦者和研究者之間的主要聯系人。在試驗前确認研究者具備足夠的資質和資源來完成試驗,醫療機構具備完成試驗的适當條件,包括人員配備與培訓情況,實驗室設備齊全、運轉良好,具備各種與試驗有關的檢查條件。

(四)監查員應核實整個試驗過程中試驗用藥品的保存時間、保存條件可接受,供應充足;試驗用藥品是按照試驗方案規定的劑量隻提供給合格的受試者;受試者收到正确使用、處理、儲存和歸還試驗用藥品的說明;各試驗醫療機構的試驗用藥品接收、使用和返還有适當的管控和記錄;各試驗醫療機構對未使用的試驗用藥品的處置,符合相關法規和申辦者的要求。

(五)監查員了解研究者在臨床試驗過程中對試驗方案的執行情況;确認在試驗前所有受試者均簽署了書面的知情同意書;确保研究者收到最新版的研究者手冊、所有試驗相關文件、試驗必須用品,并按照法規的要求實施;保證研究者和所有參加試驗的人員對試驗有充分的了解。

(六)監查員核實研究者和所有參加試驗的人員,履行試驗方案和書面合同中規定的各自職責,未将這些職責委派給未經授權的人;了解受試者的入選率及試驗的進展情況,确認入選的受試者合格并彙報入組率及試驗的進展情況;确認所有數據的記錄與報告正确完整,試驗記錄和文件實時更新、保存完好;核實研究者提供的所有醫學報告、記錄和文件都是準确的、完整的、及時的、清晰易讀的、注明日期和試驗編号的。

(七)監查員核對CRF錄入的準确性和完整性,并與源文件比對。監查員應特别注意核對試驗方案規定的數據在CRF上有準确記錄,并與源文件一緻;每一例受試者的劑量改變、治療變更、不良事件、合并用藥、間發疾病、失訪、檢查遺漏等均應确認并記錄;應清楚如實記錄研究者未能做到的随訪、未進行的試驗、未做的檢查,以及是否對錯誤、遺漏做出糾正;核實入選受試者的退出與失訪已在CRF中記錄并說明。

(八)監查員對任何CRF的填寫錯誤、遺漏或字迹不清楚應通知研究者;監查員應确保所作的更正、附加或删除是由研究者或研究者授權修正CRF的試驗人員操作,并且修改人簽名、注明日期和說明修改理由。該授權應有書面記錄。

(九)監查員确定所有不良事件按照本規範、試驗方案、倫理委員會、申辦者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内進行了報告。

(十)監查員确定研究者是否按照本規範保存了必備文件。

(十一)監查員确定發生了偏離臨床試驗方案、SOPGCP和相關法規要求的情況,應及時與研究者進行溝通,并采取适當措施防止偏離再次發生。

(十二)監查員在每次訪視監查後,必須作書面報告遞送申辦者;報告應述明監查日期、地點、監查員姓名、監查員接觸的研究者和其他人員的姓名、監查中發現的問題等;報告中應包括監查工作的摘要,發現臨床試驗中問題和事實陳述,與臨床試驗方案的偏離和缺陷,監查結論;并說明對在監查中發現的問題已采取的或拟采用的糾正措施,為确保試驗遵守方案實施的建議;監查報告應該提供足夠的細節,以便檢驗是否符合監查計劃。

(十三)監查員應将監查結果及時提供給申辦者,包括給臨床試驗相關的申辦方管理層、該臨床試驗的負責人、項目監督管理人員。申辦者應對監查報告中所談及的問題進行審評和随訪,并形成文件保存。

第五十條  臨床試驗的稽查

(一)申辦者對于臨床試驗的稽查,是臨床試驗質量保證的一部分。申辦者的稽查有别于臨床試驗的常規監查,也有别于申辦者職能部門的常規質控管理。

(二)申辦者稽查的目的是評估臨床試驗的實施情況,評估臨床試驗中執行試驗方案、SOP、本規範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相關法律法規的依從性。

(三)申辦者選定合格的稽查員,必須是獨立于臨床試驗和試驗相關體系之外的人員,不能是監查人員兼任。保證稽查人員經過相應的培訓和具有稽查經驗。稽查員的資質須有證明文件。

(四)申辦者必須制定臨床試驗和試驗質量管理體系的稽查流程,确保試驗中稽查規程的實施。該規程中應拟定稽查目的、稽查方法、稽查次數、稽查形式和稽查報告的格式内容。稽查員在稽查過程中觀察和發現的問題均應有書面記錄。

(五)申辦者制定稽查計劃和規程,應依據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新藥申請的資料内容、試驗中受試者的例數、試驗的類型和複雜程度、影響受試者的風險水平和其他已知的相關問題。

(六)為保證稽查職能的獨立性和獨特價值,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要求申辦者提供常規稽查報告。但是,若發現臨床試驗過程中有嚴重違背本規範的證據,或在法律訴訟期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要求申辦者提供稽查報告。

(七)申辦者應根據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稽查證明。

第五十一條  臨床試驗的依從

發現研究者、醫療機構、申辦者的人員在臨床試驗中不遵守試驗方案、SOP、本規範、相關法律法規時,申辦者應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糾正,保證臨床試驗的良好依從性。

發現重要的不依從性問題時,申辦者應及時尋找問題的根源,采取合适的糾正和預防措施。若違反試驗方案或本規範的問題嚴重時,申辦者可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并根據相關法規要求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臨床試驗監查、稽查時,發現研究者、醫療機構有嚴重的或勸阻不改的不依從性問題時,申辦者應終止該研究者、醫療機構繼續參加臨床試驗,并及時書面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十二條  試驗提前終止或暫停

試驗提前終止或暫停,申辦者應立即告知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說明理由。同時,申辦者或研究者也應告知倫理委員會,并說明理由。

第五十三條  試驗報告

臨床試驗完成或提前終止,申辦者必須按照法規要求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臨床試驗報告,報告應符合我國藥品注冊的指導原則。

第五十四條  多中心試驗

(一)申辦者應保證在多中心(多個醫療機構)臨床試驗中,與所有參加臨床試驗的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簽署臨床試驗合同;确保參加臨床試驗的各中心均能遵守臨床試驗方案,該臨床試驗方案是申辦者同意的、通過倫理委員會審查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或備案的。

(二)申辦者應向各中心提供相同的試驗方案,遵守相同的臨床和實驗室數據的統一評價标準,和填寫CRF的指導說明。

(三)各臨床試驗中心應使用相同的CRF,以記錄在臨床試驗中各中心獲得的試驗數據。若研究者增加收集試驗數據,在方案設計中應表明此内容,申辦者向研究者提供附加的CRF

(四)在試驗開始前,應有書面文件明确參加試驗的各研究者的職責。

(五)申辦者應确保多中心研究者之間的溝通。

 

第五章 試驗方案

第五十五條  試驗方案中基本信息

(一)臨床試驗方案标題、編号和日期。方案的任何修改也應标明修改版本号和日期。

(二)申辦者的名稱和地址。

(三)申辦者授權簽署試驗方案和方案修改人員的姓名、職務和單位。

(四)申辦者的醫學專家姓名、職務、供職單位地址和電話。

(五)承擔臨床試驗的主要研究者姓名、職稱/職務,及醫療機構的地址和電話。

(六)參與臨床試驗的實驗室名稱、地址,及其他醫學、技術部門或研究機構的名稱、地址。

第五十六條  研究背景資料

(一)試驗用藥品名稱與介紹。

(二)闡明試驗藥物在非臨床研究和臨床研究中與試驗相關的、潛在的臨床意義的發現。

(三)闡明對受試人群的已知的、潛在的風險和獲益。

(四)試驗用藥品的給藥途徑、給藥劑量、給藥方法及治療時程的描述,并說明理由。

(五)強調臨床試驗需要按照試驗方案、本規範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

(六)描述試驗的目标人群。

(七)注明臨床試驗相關的研究背景資料、參考文獻和數據來源。

第五十七條  試驗目的

詳細描述試驗目的。

第五十八條  試驗設計

臨床試驗的科學性和試驗數據的可靠性,主要取決于試驗設計。試驗方案設計應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臨床試驗的主要終點和次要終點(如有)。

(二)闡明對照組選擇的理由和試驗設計的描述(如雙盲、安慰劑對照、平行組設計),并對研究設計、流程和不同階段以流程圖形式表示。

(三)描述減少或控制偏倚所采取的措施,即随機化方法和過程,雙盲實現的方法和過程,盲底保存和緊急揭盲的程序。如采用單盲或開放性試驗需闡明理由和控制偏倚的措施。

(四)試驗中治療方法,試驗用藥品的劑量、給藥方案。還需包含試驗用藥品的劑型、包裝、标簽的說明。

(五)受試者參與試驗的預期時長和所有試驗的具體安排,包括随訪等(如有)。

(六)描述受試者、部分臨床試驗及全部臨床試驗暫停試驗标準”“終止試驗标準

(七)試驗用藥品管理流程,包括安慰劑、對照藥品等。

(八)明确說明試驗中何種數據可作為源數據直接記錄在CRF上。

第五十九條  臨床和實驗室檢查的項目内容,檢查檢測使用的方法、儀器和質控要求。

第六十條  受試者的選擇和退出

(一)受試者的入選标準。

(二)受試者的排除标準。

(三)明确受試者退出試驗的标準,包括停用試驗用藥品、終止臨床試驗。

規定退出試驗受試者的數據采集内容和時限、退出受試者的替換和随訪。

第六十一條  受試者的治療

(一)寫明受試者在試驗各組包括亞組應用的所有藥物名稱、給藥劑量、給藥方案、給藥途徑和藥物治療時程,包括随訪期應用的所有藥物。

(二)寫明臨床試驗前和臨床試驗中允許的合并用藥(包括急救治療用藥)或治療,和禁止使用的藥物或治療。

(三)制定監查受試者依從性的程序。

第六十二條  制定明确的訪視和随訪計劃,包括臨床試驗期間、試驗終點、不良事件評估及試驗結束後的随訪和醫療措施。

第六十三條  有效性評價

(一)詳細描述臨床試驗的有效性指标。

(二)詳細描述有效性指标的評價、記錄、分析方法和時點。

第六十四條  安全性評價

(一)詳細描述臨床試驗的安全性指标。

(二)詳細描述安全性指标的評價、記錄、分析方法和時點。

(三)制定不良事件和伴随疾病的記錄和報告程序。

(四)規定不良事件的随訪方式和時間。

第六十五條  統計

(一)确定受試者樣本量,并根據前期試驗或文獻數據闡明理由。

(二)統計檢驗水準,及調整考慮(如有)。

(三)闡明主要評價指标進行統計分析時的統計假設,包括原假設和備擇假設,簡述拟采用的具體統計方法和統計分析軟件。若需進行期中分析應說明理由、分析時點及操作規程。

(四)缺失數據、未用數據和不合邏輯數據的處理方法。

(五)明确如有偏離原定統計分析計劃的修改程序。

(六)明确定義用于統計分析的受試者數據集,包括所有參加随機化的受試者、所有服用過試驗用藥品的受試者、所有符合入選的受試者和可用于臨床試驗結果評價的受試者。

第六十六條  源數據/源文件的直接查閱

申辦者必須在合同或臨床試驗方案中明确,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許可申辦方對臨床試驗進行監查或稽查;衛生行政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臨床試驗進行檢查,可以直接查閱源數據/源文件。

第六十七條  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

申辦者與研究者在方案中應明确實施臨床試驗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的具體措施。

第六十八條  倫理學

描述與該試驗相關的倫理學問題的考慮。

第六十九條  數據管理和記錄保存

詳細描述臨床試驗數據的采集與管理流程、數據管理與采集所使用的系統、數據管理各步驟及任務,以及數據管理的質量保障措施。

第七十條  财務和保險

若無單獨的财務和保險合同,應在試驗方案中說明試驗相關的财務和保險問題。

第七十一條  其他

 

第六章 研究者手冊

第七十二條  撰寫研究者手冊目的

申辦者提供的《研究者手冊》是關于試驗藥物人體研究的藥學、非臨床和臨床資料的彙編,其内容包括試驗藥物的化學、藥學、毒理學、藥理學和臨床的(包括以前的和正在進行的試驗)資料和數據。

撰寫研究者手冊目的是幫助研究者和參與試驗的其他人員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臨床試驗方案,幫助研究者理解臨床試驗方案中諸多關鍵的基本要素,包括臨床試驗的給藥劑量、給藥次數、給藥間隔時間、給藥方案、給藥方法,主要和次要療效指标和安全性的觀察和監查。

第七十三條  基本信息

研究者手冊需要包含的基本信息見下文,盡量按本規範對手冊内容的編排建議撰寫。随着藥物研發過程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手冊内容要求的信息和範圍也将會有變化。

對于已批準上市藥品進行臨床試驗時,研究者已充分了解該藥品的藥理學等相關知識,研究者手冊的編寫可以簡化。可應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藥品說明書等形式替代研究者手冊的部分内容;隻需要向研究者提供進行臨床試驗時所需要的重要的、關于試驗用藥品最近的、綜合性的、詳細的信息。已上市的藥品進行新用途(如新适應證)的臨床試驗時,則應編寫與新用途相關的研究者手冊。

第七十四條  制定研究者手冊修訂的書面程序

申辦者必須制定研究者手冊修訂的書面程序,照此程序研究者手冊在試驗期間至少每年審閱和修訂一次。根據新藥臨床試驗的研發步驟和臨床試驗過程中獲得的相關藥物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新信息,研究者手冊可能需要更多次地進行修訂。申辦者獲得的這些重要的新信息,在研究者手冊更新之前,也應先告知研究者,必要時與倫理委員會和/或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溝通。

申辦者負責更新研究者手冊并及時送達研究者,研究者負責将更新的手冊遞交倫理委員會。

第七十五條  研究者手冊的一般考慮

(一)研究者手冊的扉頁必須寫明申辦者的名稱;所有試驗藥物的标識,包括研究編号、化學名稱或已批準的通用名稱、申辦者拟定并被批準的合法商品名;版本号、發布日期;和替換版本号、替換日期。

(二)申辦者若認為該研究者手冊屬于保密性文件,需要表明該手冊僅供研究者和倫理委員會使用。

第七十六條  研究者手冊須具有的内容

(一)目錄,研究者手冊目錄内容:保密性陳述、簽字頁、目錄、概要、引言、試驗用藥品的物理學、化學、藥學特性和結構式、非臨床研究、非臨床藥理學、動物體内藥物動力學和藥物代謝、毒理學、人體内作用、人體内的藥物動力學和藥物代謝、安全性和有效性、上市銷售情況、數據概要和研究者指南、注意事項、參考資料、已發表文獻、報告要求、參考資料應在每一章節末列出。

(二)摘要,應言簡意赅。重點介紹試驗藥物研發過程中具重要意義的物理學、化學、藥學、藥理學、毒理學、藥代動力學、藥物代謝學和臨床等信息内容。

(三)前言,簡要介紹試驗藥物的化學名稱或已批準的通用名稱、批準的商品名;試驗藥物的所有活性成分、藥理學分類、及其在同類藥品中的預期地位(如優勢);試驗藥物進行臨床試驗的立題依據;拟定的試驗藥物用于疾病的預防、診斷和治療。前言中還應表述評價試驗藥物的常規方法。

(四)在研究者手冊中應清楚表述試驗用藥品的化學式、結構式,簡述其理化和藥學特性。為确保臨床試驗實施采用的必要的安全措施,必須提供試驗藥物的相關制劑信息,輔料成分及配方理由。并且說明試驗藥物的儲存方法和使用方法。

(五)若試驗藥物與其他已知藥物的結構相似,應予以說明。

(六)臨床前研究介紹,簡要介紹試驗藥物臨床前的藥理學、毒理學、藥代動力學和藥物代謝學研究發現的相關結果。說明這些非臨床研究的方法學、研究結果,讨論這些發現對人體臨床治療意義的提示、對人體可能的不利作用和對人體非預期效應的相關性。

(七)研究者手冊還應提供以下非臨床研究中已知的或可用的信息:試驗動物的種屬、每組動物的數目和性别、給藥劑量單位(如毫克/公斤(mg/kg))、給藥劑量間隔、給藥途徑、給藥持續時間、系統分布資料、暴露後随訪期限。研究結果必須包括試驗藥物藥理效應、毒性效應的特性和頻度;藥理效應、毒性效應的嚴重性或強度;起效時間;藥效的可逆性;藥物作用持續時間和劑量反應。若用表格或列表的方式能夠更清晰表達上述内容,則建議使用。前言中還應讨論非臨床研究中最重要的發現,如量效反應、與人類可能的相關性及可能進行人體研究的多方面問題。若同一種屬動物的有效劑量、非毒性劑量的結果可以進行比較研究,則該結果可用于治療指數的讨論;并說明研究結果與拟定的人用劑量的相關性。比較研究盡可能基于血液或器官組織水平,而非毫克/公斤體重。

(八)介紹非臨床的藥理學研究時,應包括試驗藥物的藥理學方面的摘要,如可能,還應包括試驗用藥在動物體内的重要代謝研究。摘要中應包括評價試驗用藥潛在治療活性(如有效性模型,受體結合和特異性)的研究,以及評價試驗藥物安全性的研究(如不同于評價治療作用的評價藥理學作用的專門研究)。

(九)介紹動物的藥物代謝動力學,應包括試驗藥物在所研究種屬動物中的藥物動力學、生物轉化以及分布的摘要。對發現的讨論應說明試驗藥物的吸收、局部以及系統的生物利用度及其代謝,以及它們與動物種屬藥理學和毒理學發現的關系。

(十)介紹毒理學,在不同動物種屬中進行的相關研究所發現的毒理學作用摘要應包括單劑量給藥;重複給藥;緻癌性;特殊毒理研究(如刺激性和緻敏性);生殖毒性;遺傳毒性(緻突變性)等方面。

(十一)人體内作用:前言應充分讨論試驗藥物在人體的已知作用,包括藥物動力學、代謝、藥效學、劑量反應、安全性、有效性和其他藥理學領域的信息。應盡可能提供已完成的所有試驗藥物臨床試驗的摘要。還應提供臨床試驗以外的試驗藥物的使用情況,如上市期間的經驗。

(十二)試驗用藥品在人體的藥物動力學和代謝動力學信息摘要,包括藥物代謝動力學(包括代謝和吸收,血漿蛋白結合,分布和消除);試驗藥物的一個參考劑型的生物利用度(絕對和/或相對生物利用度);人群亞組(如性别、年齡和髒器功能受損);相互作用(如藥物-藥物相互作用和藥物與食物的相互作用);其他藥物代謝動力學數據(如在臨床試驗期間完成的群體研究結果)。

(十三)試驗用藥品安全性和有效性

研究者手冊應提供從先前人體試驗(健康志願者和/或病人)中得到的關于試驗藥物(包括代謝物)的安全性、藥效學、有效性和劑量反應信息的摘要。應讨論這些信息的含義。如果已經完成多項臨床試驗,應将多個研究和亞組人群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數據進行彙總。建議将所有臨床試驗的藥物不良反應(包括所有被研究的适應證)清晰概述(如表格)。應讨論适應證或亞組之間藥物不良反應類型/發生率的重要差異。

(十四)上市或銷售情況

研究者手冊應說明試驗用藥品已經上市或已獲批準的國家。從上市使用中得到的任何重要信息(如處方、劑量、給藥途徑和藥物不良反應)應予以概述。手冊也應說明試驗用藥品還沒有得到批準/注冊上市或退出上市/注冊的所有國家。

(十五)數據概要和研究者指南

研究者手冊應對非臨床和臨床數據進行全面讨論,可能的情況下,應就各種來源的有關試驗用藥品不同方面的信息進行概述。這樣,研究者可以獲得針對現有數據的全面解釋,并了解對于将來臨床試驗意義的評價。合适的情況下,應對有關産品已發表的報告内容進行讨論。這有助于研究者預見到藥物不良反應或臨床試驗中的其他問題。

(十六)研究者手冊小結

研究者手冊小結應說明,該手冊是讓研究者對臨床試驗可能的風險和不良反應,及可能需要的特殊檢查、觀察項目和防範措施有一個清楚的理解。這種理解應基于從本手冊獲得的關于該試驗用藥品的物理、化學、藥學、藥理、毒理和臨床資料。根據先前人體應用的經驗和試驗用藥品的藥理學,也應向臨床研究者提供可能的過量服藥和藥物不良反應的識别和處理措施的指導。

 

第七章 必備文件管理

第七十七條  臨床試驗必備文件管理的要求

臨床試驗必備文件是指評估臨床試驗實施和産生數據的單獨的、集成的、質量可控的文件。這些文件用于證明研究者、申辦者和監查員在臨床試驗過程中,遵守了本規範和相關藥物臨床試驗的法律法規要求。

必備文件是申辦者獨立稽查、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檢查臨床試驗的主要内容,并作為确認臨床試驗實施的真實性和所收集數據完整性的依據。

第七十八條  必備文件保存的要求

申辦者、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應确認,雙方均有保存這些臨床試驗必備文件的場所和條件。保存文件的設備條件應具備防止光線直接照射、防水、環境利于長期文件的保存,并制定文件管理的規章制度和SOP。被保存的文件需要易于識别、查找、調閱和歸位。

臨床試驗過程中産生的一些文件,如果未列在臨床試驗各階段建立的必備文件管理目錄中,申辦者、研究者及研究機構也需将其列入各自的必備文件檔案中保存。

第七十九條  必備文件中源數據、CRF數據的管理

申辦者應确保研究者能保留已遞交給申辦者的CRF數據。用作源文件的複印件必須滿足核證副本的要求。

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能夠管理所有臨床試驗的必備文件,并且保證在臨床試驗實施全過程中原始數據産生的真實性。

第八十條  必備文件分階段保存的要求

必備文件根據臨床試驗不同階段歸類為三個階段:臨床試驗準備階段臨床試驗進行階段臨床試驗完成後階段。(臨床試驗保存文件見附件)

每一必備文件需說明其存在的目的,并說明該文件需要列入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保管,或申辦者、或研究者和申辦者雙方保管的必備文件檔案中。

臨床試驗開始時,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申辦者雙方各自的辦公室均應建立試驗必備文件的檔案管理。試驗結束時,監查員必須審核确認研究者及研究機構、申辦者各自的必備文件,這些文件必須被妥善的保存在各自的臨床試驗檔案卷宗内。

 

第八章  

第八十一條  本規範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藥物臨床試驗、臨床研究(Clinical trial/study),指任何以人類(病人或健康志願者)為對象的試驗、研究,意在發現或證實某種試驗藥物的臨床醫學、藥理學和/或其他藥效學作用進行的系統性試驗、研究。以證實或揭示試驗藥物在人體的作用、不良反應及/或試驗藥物的吸收、分布、代謝和排洩,以确定藥物的療效與安全性的試驗、研究。藥物臨床試驗和藥物臨床研究在此意義等同。

藥物臨床試驗的依從性(Compliance in relation to trials臨床試驗參與各方遵守與臨床試驗有關的所有要求、GCP和相應的醫藥管理法律法規。

非臨床研究(Nonclinical study不在人類受試者進行的生物醫學研究。

獨立的數據監察委員會(Independent Data-Monitoring Committee, IDMC)(數據和安全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數據監察委員會)(data and safety monitoring board, monitoring committee, data monitoring committee由申辦者設立的獨立的數據監察委員會。定期對臨床試驗的進展、安全性數據和有效性終點進行評估;向申辦者建議是否繼續、調整或停止試驗。

倫理委員會(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IRB/ Independent Ethics Committee IEC由醫學專業人員及非醫學人員組成的獨立組織,其職責為審查臨床試驗方案及相關文件是否合乎倫理準則,并為之提供公衆保證,确保受試者的安全、健康和權益受到保護。倫理委員會的組成和一切活動不受臨床試驗組織和實施者的幹擾或影響。

研究者(Investigator臨床試驗實施者,臨床試驗的實施可以由各級不同專業研究者組成的團隊完成。所有參加臨床試驗的各中心(醫療機構)、現場的研究者及團隊必須經過申辦者的資格審查。

主要研究者(Principal Investigator),參加臨床試驗的各中心(醫療機構)、試驗現場的負責人。

次要研究者(Subinvestigator),在主要研究者授權和監督下,在其試驗現場履行與試驗相關的重要程序和/或作出重大決定的研究者。

申辦者(Sponsor負責臨床試驗的發起、管理和提供臨床試驗經費的個人、組織或機構。

合同研究組織(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 CRO個人或組織與申辦者簽訂合同,執行申辦者在臨床試驗中的某些任務和工作。

臨床試驗受試者(受試者)(Subject/trial subject自願參加一項臨床試驗,并作為試驗用藥品的接受者或作為試驗對照的個人,包括健康志願者、病人。

受試者的權益(Well-being of the trial subjects指參加臨床試驗受試者的身體和心理上應享有的尊嚴。

弱勢受試者(Vulnerable subjects是指喪失或缺乏能力維護自身權利和利益自願參加臨床試驗的受試者。

弱勢受試者還包括無藥可救疾病的病人、處于危急狀況的病人,住在福利院的人、失業者或窮人、少數民族、無家可歸者、流浪者、難民、囚犯、孕婦和胎兒、未成年者和無能力知情同意的人(如精神病患者或智力低下者)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指向受試者告知一項臨床試驗的各方面情況後,受試者自願确認其同意參加該項臨床試驗的過程。該過程須以書面的、簽名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書作為文件證明。

法定代理人(Legally acceptable representative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被授權可代表受試者同意參加臨床試驗,對受試者的人身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個人。

公正的見證人(Impartial witness如果臨床試驗的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無閱讀能力,可以由與此試驗無關的人員作為公正的見證人,參與受試者的知情同意過程,向受試者閱讀提供給他們的知情同意書和其他書面資料。

監查(Monitoring監督審查臨床試驗進展和過程,保證臨床試驗按照試驗方案、标準操作規程(SOP)、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GCP)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實施、記錄和報告。

稽查(Audit對臨床試驗的所有行為和相關文件進行系統的、獨立的核查工作。以判定試驗的實施過程和試驗數據的記錄、分析與報告是否與試驗方案、标準操作規程(SOP)、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GCP)以及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相符。

檢查(Inspection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臨床試驗的有關文件、設備、記錄和其他方面進行官方審閱,檢查可以在試驗單位、申辦者所在地或合同研究組織所在地進行。

直接查閱(Direct access具有直接查閱藥物臨床試驗記錄和報告的權限,如國内外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辦方的監查員和稽查員。各方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保護受試者隐私,避免洩露申辦者信息。

臨床試驗方案(Protocol闡明試驗目的、設計、方法學、統計學考慮和組織實施的文件。試驗方案必須包括試驗的背景和理論基礎,該内容也可以寫在與試驗方案有關的其他參考文件中。包括臨床試驗方案和方案修改

臨床試驗方案的修改(Protocol amendment修改臨床試驗方案必須以書面文件的形式呈現,詳見臨床試驗方案的制定和修正

研究者手冊(Investigator's brochure是有關試驗藥物在進行人體試驗時已有的臨床和非臨床研究資料,見研究者手冊。

病例報告表(Case Report Form, CRF),向申辦者報告的、按照試驗方案要求設計的一種印刷的、光學的或電子的文件,用于記錄每一名受試者在試驗過程中的全部信息。

标準操作規程(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 SOP為達到均一性完成臨床試驗中的一個特定工作職責,制定該項特定工作統一的、詳細的、标準的操作步驟。

臨床試驗/研究報告(Clinical trial/study report以人類(病人或健康志願者)為對象進行的任何治療、預防、或診斷試劑的藥物臨床試驗、藥物臨床研究,均要寫出詳細的書面報告。報告中要完整的陳述臨床試驗、數據統計的結果和分析。

臨床試驗/研究中期報告(Interim clinical trial/study report指正式完成臨床試驗前,按事先制定的統計分析計劃,比較臨床試驗處理組間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所做的分析,寫出的中期結果和評價的報告。

試驗用藥品(Investigational product用于臨床試驗中試驗藥物、對照藥物和安慰劑。

試驗對照藥物(Comparator臨床試驗中用于比較試驗藥物的研究藥物、已被批準上市的藥品和安慰劑。

安慰劑(Placebo),由無藥效、無毒副作用的物質組成,如葡萄糖、澱粉等。其物理特性如外觀、大小顔色劑型重量味道氣味與試驗藥物盡可能相同,但不能含有試驗藥物的有效成分。

不良事件(Adverse Event, AE此處指臨床試驗受試者接受試驗用藥品後出現的所有不良醫學事件,可以表現為症狀體征、疾病或實驗室檢查異常,但不一定能推論出與試驗用藥品有明确的因果關系。

嚴重不良事件(Serious Adverse Event, SAE),指因使用任何劑量的試驗用藥品發生的、任何引起人體損害的不利醫學事件:導緻死亡;危及生命;受試者需要住院治療或延長住院時間;導緻永久的或嚴重的殘疾或功能喪失;或者先天性異常、出生缺陷。

藥物不良反應(Adverse Drug Reaction, ADR臨床試驗中的藥物不良反應(未上市藥物)有别于已上市的藥品不良反應。

臨床試驗過程中一個新的藥物或藥物的新用途,尤其是治療劑量尚未确定的試驗藥物發生與藥物劑量有關的、對人體有害的、任何非預期的不良反應,均應被考慮為試驗藥物的不良反應。這種試驗藥物與不良反應之間的因果關系至少有一個合理的可能性,即不能排除相關性。

而已上市的藥品不良反應,則指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現的對用于預防、診斷和治療疾病或改善生理功能等用藥目的無關的有害反應。

非預期的藥物不良反應(Unexpected adverse drug reaction藥物試驗中不良反應的臨床表現和嚴重程度,超出了現有的臨床試驗資料信息,包括未上市藥物的研究者手冊、藥物說明書;已上市藥品的說明書和/或藥品性能摘要。

受試者識别編碼(Subject identification code能夠與受試者的源文件相關聯的唯一的、獨特的識别編碼。在臨床試驗中,報告出現的不良事件和其他與試驗有關的數據時,為受試者的身份保密,識别編碼可以用來代替受試者的姓名;病人受試者可以用原始病曆編号作為識别編碼,以利于所有臨床試驗數據的溯源。

多中心試驗(Multicentre trial按照同一臨床試驗方案實施,由一個以上(多個)臨床醫療機構和研究者參加的臨床試驗。

源文件Source documents指臨床試驗中産生的原始醫學記錄、醫療文件和數據。源文件包含了源數據,如醫院病曆、醫學圖像、實驗室記錄、臨床試驗的相關備忘錄、受試者臨床試驗日記或評估表單、發藥記錄、儀器自動記錄的數據、縮微膠片、照相底片、磁介質、X光片,及藥房保存的處方、實驗室和醫技科室的相關文件和記錄,包括複制或抄錄的核證副本。源文件可以是紙質的和/或電子的。

源數據(Source data指臨床試驗中的原始記錄或其複印件(核證副本)上記載的所有信息,包括臨床發現、觀測結果以及用于重建和評價臨床試驗所必須的其他相關活動記錄。

原始醫學記錄(Original medical record),見源文件。

臨床試驗必備文件Essential documents),能夠評價臨床試驗的實施過程,和保證獲得數據質量的文件。

核證副本(Certified copy有研究者的簽名和記錄日期的紙質或電子原始記錄的複印件,核證副本也是可以被認定為有效的記錄。

質量保證(Quality Assurance, QA在臨床試驗中建立系統的臨床試驗實施質量保障計劃措施,以保證在臨床試驗實施中遵守試驗方案、GCP規範和其他相關藥物臨床試驗的法律法規,生成、記錄、和報告試驗獲得的數據。

質量控制(Quality Control, QC在已建立的臨床試驗實施質量保證系統中,完成臨床試驗所有相關的技術工作和數據的處理,并需要有相關的執行确保質量控制的措施。

醫療機構(Institution/ medical實施臨床試驗的醫療機構。

試驗現場(Trial site進行藥物臨床試驗相關活動的試驗場所。

保密性(Confidentiality不得向未經授權的個人洩露屬于申辦者所有的資料,或受試者的相關信息。

合同(Contract, agreement在兩方或多方之間的、書面的、簽署姓名和單位的、注明簽名日期的一份協議契約,其中規定了各方在參加臨床試驗中各自的工作内容、責任的委托和财務經費等相關問題的安排。以試驗方案的内容作為合同的基礎。

計算機系統的驗證Validation of computerized systems),以文件化的證據來證實一個計算機化系統符合技術規範、達到了設計要求并滿足用戶需求。其目的是對計算機化系統的用戶需求及其設計規格、安裝、運行、性能的正确性以及對生産的适用性等進行全面的測試和确認,以證實該計算機化系統達到設計要求、技術指标以及用戶要求。通過計算機化系統的驗證,可确保系統在其整個生命周期中的質量保證得以建立,并始終處于可控制狀态下,是一個建立和記錄計算機化系統的特定要求,在臨床試驗中能夠持續一緻的被滿足工作要求的過程。驗證應該确保準确性、可靠性和持續的預期性能,從系統的設計到退役或遷移到一個新系統。能在其投入應用直至退役過程中都能高度再現和維護系統的标準和功能符合監管要求。

計算機化系統(Computerized system),臨床試驗中計算機化系統不單單是指計算機運用本身。計算機化系統中的系統意味着一個與臨床研究過程有關的各個功能性軟件和硬件配置環境,包括與之相配合的人員,設備,政策和程序等。從計算機化系統的生命周期而言,它涉及到計算機化系統的建立、驗證,維護,運營,變更管理,退役和相關數據申報等規程及其相呼應的人員資質和培訓,系統環境管理的标準操作規範和安全措施等藥政規範要求。從臨床試驗中的計算機化系統的運用生命周期而言,計算機化系統就是一個以電子表格的形式用于建立、修正,維護,存檔、檢索或傳輸臨床數據的電子信息系統及其與之管理相關的人員和系統運營環境體系。

電子數據稽查軌迹(audit trail),是計算機系統(如數據管理系統)的基本功能。意旨系統采用安全的和計算機産生的帶有時間烙印的電子記錄,能夠獨立追溯系統用戶輸入、修改或删除每一條電子數據記錄的日期,時間,以及修改原因,以便日後數據的重現。任何記錄的改變都不會使過去的記錄被掩蓋或消失。隻要受試者的電子記錄保存不變,這類稽查軌迹文檔記錄就應始終保留,并可供監管視察或稽查員審閱和複制。

本規範自201 年  月  日起施行。200386日發布的《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3号)同時廢止。

 

 

 

附件

 

臨床試驗保存文件

 

一、臨床試驗準備階段

 

保存文件

目的

歸檔在

研究者/

研究機構

申辦者

1

研究者手冊

證明申辦方已将與試驗藥品相關的、最新的科研結果和臨床試驗對人體可能的損害信息提供給了研究者

X

X

2

已簽字的臨床試驗方案、方案修正案、病例報告表(CRF樣本)

證明研究者和申辦者同意已簽字的臨床試驗方案、方案修正案、病例報告表(CRF)樣本

X

X

3

提供給受試者的信息(樣本)

知情同意書(包括所有适用的譯文)

其他提供給受試者的任何書面資料

受試者的招募廣告(若使用)

證明知情同意

證明受試者獲得内容及措辭恰當的書面信息,支持受試者對臨床試驗有完全知情同意的能力

證明招募受試者的方法是合适的和正當的

X

 

X

 

X

X

 

X

 

X

4

臨床試驗的财務合同

證明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與申辦者之間的有關臨床試驗的财務規定,并簽署合同

X

X

5

受試者保險的相關文件(如果有)

證明受試者發生與試驗相關損害時,可獲得補償

X

X

6

參與臨床試驗各方之間簽署的研究合同(或包括經費合同),包括:

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與申辦者簽署的合同

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與CRO簽署的合同

申辦者與CRO簽署的合同

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與管理部門簽署的合同(必要時)

證明簽署了合同

 

 

X

 

X

 

 

 

 

X

 

 

 

X

 

X(必要時)

 

X

 

X

7

倫理委員會對以下各項内容的書面審查、批準文件,具簽名、注明日期

試驗方案及其方案修正案

—CRF樣本

知情同意書

其他提供給受試者的任何書面資料

受試者的招募廣告(若使用)

對受試者的補償(包括補償的所有方式)

倫理委員會任何其他審查,批準的文件

證明臨床試驗經過倫理委員會的審查、批準。确認文件的版本号和日期

X

X

8

倫理委員會的人員組成

證明倫理委員會的人員組成符合GCP要求

X

X

9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臨床試驗方案的批準、備案

證明在臨床試驗開始前,獲得了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備案

X

X

10

研究者和次要研究者簽名的履曆和其他的資格證明文件

證明研究者和次要研究者有資質和能力完成該臨床試驗,和能夠對受試者進行醫療監管

X

X

11

在臨床試驗方案中涉及的醫學、實驗室、專業技術操作和相關檢測的參考值和參考值範圍

證明各項檢測的參考值和參考值範圍及有效期

X

X

12

醫學、實驗室、專業技術操作和相關檢測的資質證明

資質認可證書

資質認證證書

已建立質量控制體系和/或外部質量評價體系

其他驗證體系

證明完成試驗的醫學、實驗室、專業技術操作和相關檢測設施和能力能夠滿足要求,保證檢測結果的可靠性

X(必要時)

X

13

拟定的試驗用藥品的說明書和标簽

明試驗用藥品的标簽符合相關規定,并向受試者恰當的說明藥物用法

 

X

14

試驗用藥品及其他試驗相關材料的說明(若在試驗方案或研究者手冊中未說明)

證明試驗用藥品和其他試驗相關材料均給予妥當的貯存、包裝、分發和處置

X

X

15

試驗用藥品及其他試驗相關材料的運送記錄

證明試驗用藥品及其他試驗相關材料的運送日期、批編号和運送方式。可追蹤試驗用藥品批号、運送狀況和可進行問責

X

X

16

試驗用藥品的藥檢報告

證明試驗用藥品的成分、純度和規格

 

X

17

盲法試驗的揭盲規程

證明緊急狀況時,如何識别已設盲的試驗藥物信息,并且不會破壞其他受試者的盲态

X

X(若可行應有第三方)

18

總随機表

證明受試人群的随機化方法

 

X(若可行應有第三方)

19

申辦者考察報告

證明申辦者所考察的醫療機構适合進行臨床試驗

 

X

20

試驗啟動監查報告

證明所有的研究者及其團隊對臨床試驗的流程進行了評估

X

X

二、臨床試驗進行階段

 

保存文件

目的

歸檔在

研究者/

研究機構

申辦者

1

更新的研究者手冊

證明所獲得的相關信息被及時反饋給研究者

X

X

2

對下列内容的任何更改:

試驗方案及其修正案,CRF

知情同意書

其他提供給受試者的任何書面資料

受試者招募廣告(若使用)

證明試驗期間,生效文件的修訂信息

X

X

3

倫理委員會對以下各項内容的書面審查、批準文件,具簽名、注明日期

試驗方案修改

下列文件修訂本

知情同意書

其他提供給受試者的任何書面資料

受試者招募廣告(若使用)

倫理委員會任何其他審查,批準的文件

對試驗的延續審評(必要時)

證明臨床試驗修改和/修訂的文件經過倫理委員會的審查、批準。确認文件的版本号和日期

X

X

4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臨床試驗方案修改及其他文件的批準、認可、備案

證明符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

X

(必要時)

X

5

研究者和次要研究者更新的履曆和其他的資質證明文件

證明研究者和次要研究者有資質和能力完成該臨床試驗,和能夠對受試者進行醫療監管

X

X

6

更新的醫學、實驗室、專業技術操作和相關檢測的參考值和參考值範圍

證明各項修訂的檢測的參考值和參考值範圍

X

X

7

更新的醫學、實驗室、專業技術操作和相關檢測的資質證明

資質認可證書

資質認證證書

已建立質量控制體系和/或外部質量評價體系

其他驗證體系

證明完成試驗的醫學、實驗室、專業技術操作和相關檢測設施和能力能夠滿足要求,保證檢測結果的可靠性

X

(必要時)

X

8

試驗用藥品及其他試驗相關材料的運送記錄

證明試驗用藥品及其他試驗相關材料的運送日期、批編号和運送方式。可追蹤試驗用藥品批号、運送狀況和可進行問責

X

X

9

新批号試驗用藥品的藥檢證明

證明試驗用藥品的成分、純度和規格

X

X

10

監查訪視報告

證明監查員的現場訪視和監查結果

 

X

11

現場訪視之外的相關通訊、聯絡記錄

往來信件

會議記錄

電話記錄

證明有關臨床試驗的管理、方案違背、試驗實施、不良事件的報告等方面的共識或重要問題的讨論

X

X

12

簽署的知情同意書

證明每個受試者的知情同意是在參加臨床試驗前,按照GCP規範和臨床試驗方案的要求獲得的

X

 

13

原始醫療文件

證明臨床試驗中采集受試者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包括受試者與試驗相關的所有原始文件、醫療記錄和病史

X

 

14

已簽署研究者姓名、記錄日期和填寫完整的CRF

證明研究者或研究團隊的人員已确認CRF中填寫的數值

X

(複印件)

X(原件)

15

CRF修正記錄

證明所有的CRF在首次填寫記錄後,進行的任何修正記錄

X

(複印件)

X(原件)

16

研究者向申辦者報告的嚴重不良事件

研究者緻申辦者嚴重不良事件的報告,及其他相關問題的報告

X

X

17

申辦者和/或研究者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倫理委員會提交的非預期的藥物嚴重不良事件及其他安全性資料

申辦者和/或研究者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倫理委員會提交的非預期的藥物嚴重不良事件及其他安全性資料

X(必要時)

X

18

申辦者向研究者通報的安全性資料

申辦者向研究者通報的安全性資料

X

X

19

申辦者向倫理委員會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的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

申辦者向倫理委員會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的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

X

X

(必要時)

20

受試者篩選表

證明進入試驗前篩選程序的受試者身份

X

X(必要時)

21

受試者識别編碼表

研究者和其供職的醫療機構要保存所有入選試驗的受試者的名單及其對應的識别編碼表,以備研究者和其供職的醫療機構對受試者的識别

X

 

22

受試者入選表

證明臨床試驗的受試者是按照時間先後順序依次入組

X

 

23

試驗用藥品在醫療研究機構的登記表

證明試驗用藥品是按照方案使用的

X

X

24

研究者職責分工及簽名頁

證明所有參加臨床試驗研究人員被授權的職責和簽名樣張,包括填寫或修正CRF人員的簽名

X

X

25

體液/組織樣本的留存記錄(若有)

證明重複分析時,留存樣本的存放位置和标識

X

X


三、臨床試驗完成後階段

 

保存文件

目的

歸檔在

研究者/

研究機構

申辦者

1

試驗用藥品在醫療機構的登記表

證明試驗用藥品按照試驗方案要求使用

證明在醫療機構所接收的試驗用藥品的最終計數,包括發放給受試者的計數,從受試者回收的計數,和返還給申辦者的計數

X

X

2

試驗用藥品銷毀證明

證明未被使用的試驗用藥品,由申辦者銷毀,或研究機構銷毀

X(若在研究機構銷毀)

X

3

完成試驗的受試者識别編碼表

記錄所有入組受試者信息的編碼表,以便後續随訪時使用。編碼表必須保密并存放至約定時間

X

 

4

稽查證明(如需要)

證明進行過稽查

 

X

5

試驗結束監查報告

證明臨床試驗所有的工作已完成,試驗結束;臨床試驗必備文件保存妥當

 

X

6

試驗分組和揭盲證明

将所有發生過的揭盲證明返還給申辦者

 

X

7

研究者向倫理委員會、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的試驗完成報告

證明試驗的完成

X

X

8

臨床試驗總結報告

證明臨床試驗的結果和解釋

X

X

 文:科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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